菲律宾个人所得税介绍(Individual Income Tax)
依据菲律宾《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2节第(A)条、第(B)条之规定,菲律宾税法上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信托基金以及遗产。同时,更进一步划分可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菲律宾公民”(FilipinoCitizens)、“外国个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遗产和信托基金。
根据第26节的规定,合伙企业按照公司纳税。普通专业合伙不按照一般所得税来纳税,但普通专业合伙中从事商业的合伙人仅对他们分得的收入纳税。为了计算合伙人分得的份额,合伙企业的净收入采用与公司一样的计算方法。另外,每个合伙人都要报告从合伙企业净收入中实际分得份额的总收入。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3节第(A)条至第(D)条之规定,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为“国籍”,所有的菲律宾公民均被视为居民。具体分类时,自然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具体的税收待遇如下所示:
(a) 居住在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Citizen of the Philippines Residing Therein):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
(b) 非居民的菲律宾公民(Non-resident Citizen):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c) 作为海外劳工在境外工作并取得所得的菲律宾个人公民(Individual Citizen of the Philippines):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例如作为菲律宾公民并身为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船只编制内的成员,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船员,应当视为海外劳工;
(d) 外国个人(Alien Individual):无论是否是菲律宾的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2.3.1.2 征收范围
关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样,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二编第五章至第二编第七章中。为避免累述,对于相关内容的讨论,请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部分,本部分仅针对专门适用于个人的相关条款进行阐述。
(1)总收入
构成总收入的十一项收入类型(包括但并不限于此十一项)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32节第(A)条中。但是以下十四种收入被排除出总收入的范围,包括:
(a) 人寿保险。在受保人去世时支付给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但不包括保险人基于支付利息的协议取得的利息数额。
(b) 被保险人取得的退保金额。
(c) 赠予、遗赠。通过赠予、遗赠和继承取得的财产价值,但不包括转移所分割权益时由该财产取得的所得。
(d) 伤害和疾病补偿。基于事故或健康险或劳工赔偿条例,取得的作为人身损害或疾病的补偿,也包括由此类损伤或疾病(无论是通过起诉还是协议)取得的损害赔偿。
(e) 税收协定项下的免税所得:根据菲律宾所签订的条约享受免税待遇的所得。
(f) 退休金、养老金、遣散费等。退休的职工为同一雇主工作了至少10年且退休时不小于50岁。此优惠只能使用一次。
(g) 由外国政府取得的所得:外国政府,由外国政府控制或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建立的国际或区域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股份、债权、或其他国内证券的方式投资于菲律宾取得的所得,或是从菲律宾银行的储蓄取得利息。
(h) 由政府或政府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由公共设施或行使政府基本职能而取得的可归于菲律宾政府或其分支机构的所得。
(i) 奖励和奖金。对于在宗教、慈善、科技、教育、艺术、文学或公民领域所取得成就的认同而颁发的奖项和奖金。
(j)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的奖励或奖金。该体育竞赛可以在菲律宾境内或境外举行。
(k) 十三薪和其他福利。由政府官员和私营实体的雇员取得的福利,免除额不超过90,000比索。
(l) 政府服务保险制、社会保障制、医疗保险和其他资助。
(m) 销售债券、企业债券或其他5年期以上的负债证明取得的收益。
(n) 赎回共同基金份额取得的收益。
(2)对于额外福利(Fringe Benefit)的税收待遇
根据第33节的规定,额外福利是指由雇主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形式向雇员(不包括普通雇员)提供的任何商品、服务或其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a) 房屋;(b) 报销账户;(c) 各种交通工具;(d)家庭服务人员,比如佣人、司机以及其他;(e) 对于低于市场利率的借贷,市场利率和实际利率之间的差额;(f) 由雇主为雇员承担的参加社交和运动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会员费、应付款和其他费用。(g)出国旅行的费用;(h) 节假日费用;(i) 为雇员或其受养人支付的教育支助;以及 (j) 人寿或健康保险、其他非人寿保险金,或类似超出法律所允许的数额。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于雇主提供给雇员的额外福利还原后的现金价值,按照35% ( Sec.10.(A))的最终税率课税所得税。还原的现金价值(Grossed Up Monetary Value)是指将额外福利的实际现金价值除以68%。对于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非居民外国人,受雇于跨国公司地区或区域总部以及区域运营总部的外国人,受雇于境外银行单位的外国人,以及受雇于石油服务承包商和转包商的外国人,额外福利的课税计算方式另有不同。
根据第33节第(C)条的规定,下列各项额外福利并非应税收入:(a)根据特别法给予免税的额外福利;(b)为了雇员退休、保险和住院福利计划所交纳的费用;(c)给予普通员工的福利,无论是否是基于集体谈判协议而达成的;(d)由菲律宾财政部参照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建议发布规章中所规定的最低福利。
(3)扣除
关于扣除的介绍,有一些专门针对个人适用的扣除项目包括:
①可选择的标准扣除(Optional Standard Deduction, OSD)
第24节所规定的公民和居民外国人(即不是非居民外国人的个人),可以选择按照不超过总销售额或总收益40%的标准申报扣除。除非纳税人在申报表中表明希望适用OSD,否则应该按照其他关于扣除的规定据实扣除。一旦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表中选用了OSD,则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可撤销。除非本法另有要求,允许适用OSD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时无需提交财务报表。此外,普通专业合伙企业(General Professional Partnership)和组成这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只使用一次普通专业合伙企业或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OSD。( Sec.11.(L))除非国家税务局局长另行允许,否则该个人应当保留与其总销售或总收益相关的凭证。
②个人纳税人为健康或者住院治疗保险支付的保费
当一个家庭的纳税年度总收入不超过250,000比索时,该家庭每年所支付的此项保费不超过2400比索,或纳税人每月为自己或其家庭所支付的该项费用不超过200比索,此费用可以从其总收入中扣除。对于已婚人士,只有为受养人主张额外免税的夫或妻一方才有权扣除此项费用。
根据菲律宾参议院于2018年11月18日通过的第2112号法案,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医疗保险费,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和附加福利税。
2.3.1.3 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二编第三章,其中第23节规定了菲律宾公民(包括居住在菲律宾境内和境外的公民)和居民外国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第24节则规定了非居民外国人适用的税率。
第23节第(A)条规定了公民与居民外国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适用的税率,主要是针对雇佣报酬所得以及商业和专业所得,第(B)条则规定适用于特定消极收入的税率,第(C)条涉及对销售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取得资本利得课征的税率,第(D)条则是适用于销售不动产取得资本利得的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
公民取得的雇佣报酬所得以及商业和专业所得采用的是累进税率,税率跨度从5%-32%。
表13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有效期2018.01.01-2022.12.31)
应纳税所得额 | 上档累进税额(比索) | 超过部分适用税率(%) | |
超过(比索) | 至(比索) | ||
0 | 25000 | 0 | 0 |
25000 | 40000 | 0 | 20 |
40000 | 80000 | 30000 | 25 |
80000 | 200000 | 130000 | 30 |
200000 | 800000 | 490000 | 32 |
800000 | 2410000 | 35 |
表14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2023.01.01起施行)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 上档累进税额(比索) | 超过部分适用税率(%) | |
超过(比索) | 至(比索) | ||
0 | 25000 | 0 | 0 |
25000 | 40000 | 0 | 15 |
40000 | 80000 | 22500 | 20 |
80000 | 200000 | 102500 | 25 |
200000 | 800000 | 402500 | 30 |
800000 | 2202500 | 35 |
对于已婚人士,夫妻双方应分别基于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一些所得未能确定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取得或实现,则应当将该笔所得在夫妻双方之间平均分配以分别计算其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取得所得的人为《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2节第(HH)项所界定的“最低工资劳动者”(Minimum Wage Earner),即在私营部门工作接受法定最低工资的员工,或者在公共部门受雇且取得的报酬收入不超过其所分配的非农业部门的法定最低工资的雇员。对于最低工资劳动者,其应纳税所得及其假日工资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消极收入和资本利得的税率
对于各项消极收入及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可参见下表。
表15 适用于消极收入和资本利得的税率
所得项目 | 税率(%) | ||
利息 | |||
从任一货币银行储蓄和收益中获得的利息,或从储蓄替代物、信托基金和类似协议取得的其他金钱收益 | 20 | ||
长期存款或投资取得的利息,采用的形式包括:储蓄、共同或个人信托基金、储蓄代替物、投资管理账户,以及根据菲律宾央行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的凭证 | 持有达5年以上 | 免税 | |
不足5年的 | 4年以上,不足5年 | 5 | |
3年以上,不足4年 | 12 | ||
不足3年 | 20 | ||
在外币储蓄扩张机制项下从储蓄银行获得的利息 | 15 | ||
特许权使用费 | |||
一般 | 20 | ||
书籍、其他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 | 10 | ||
奖金 | |||
菲律宾慈善抽奖和乐透奖金不超过1万比索(P10,000) | 0 | ||
一般 | 20 | ||
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比索的奖金 | 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 ||
股息 | |||
个人从国内企业、合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公司以及跨国企业的地区运营总部取得的现金或财产形式的股息;个人从合伙企业(除了普通专业合伙外)的税后分配取得的作为合伙人的净所得;个人从社团、联合账户、合资企业或财团的税收分配取得的作为成员之一的净所得。 | 10%(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后) | ||
资本利得 | |||
销售、交换、赎回有担保债券、无担保债权或者其他到期日长达5年以上的债权凭证的所得,或者赎回共同基金份额的所得 | 免税 | ||
由销售、交换、兑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国内公司股份取得的净资本利得,不包括通过证券交易市场销售或处置股票 | 10 | ||
销售、交换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位于菲律宾的不动产取得的总销售额或当前公允市场价值(取较高值)* | 6 | ||
将不动产销售或处置给政府或者其他政治分区或机关、或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 | 由纳税人选择适用表13的税率或6%的税率 | ||
(*注:根据第24节第(D)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自然人将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在未来十八个月 内全部用于购置和建造新的主要居住场所,那么,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以享受免税。被出售或处 置的不动产的历史成本或调整基础将转移到新建造或购买的居所。为了享受这一免税待遇,纳税人应当在 销售或处置不动产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国家税务局局长其希望取得免税的意图,并且这一免税措施每十年只 能享受一次。如果销售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并未完全用尽,那么未用尽的部分应当缴纳资本利得税。 ) |
(3)对于个体经营和专业人员的税率
自雇人士和/或专业人士可以选择对总销售额或毛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超过25万比索的部分适用8%税率,替代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
(4)对于获得混合收入个人的税率
既获得工资报酬,又从商业或专业业务获取收入的纳税人,应当就“所有的工资报酬”和“所有的商业或专业业务收入”,按照下述税率,缴纳税款:
(a)如果销售总额和/或总收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不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应以8%所得税率纳税。
(b)如果总销售总额和/或总收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则应当依据本章2.3.1.3表13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2.3.1.4 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二编第五章第31节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Taxable Income)是指本法中规定的总收入(Gross Income)相关项目,减去本法及其他特别法所允许的各项扣除以及/或免税项目。然后,结合乘以相适用的税率标准,进而考察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条款。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
如前所述,在菲律宾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非居民的菲律宾公民”、“作为海外劳工在境外工作并取得所得的菲律宾个人公民”以及“外国个人”,这些主体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其中,“非居民的菲律宾公民”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菲律宾公民:(a) 能够向国家税务局局长证明其居住于海外的事实,以及有确定的意图长期居住海外;(b) 作为移民亦或基于永久受雇的原因,在纳税年度离开菲律宾居住海外的菲律宾公民;(c) 在海外工作并取得收入的菲律宾公民,其工作性质要求该公民在纳税年度的大部分时间身处海外。
“外国个人”包括“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以及“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根据第23节第(F)条及第(G)条的规定,“居民外国人”是指居住地位于菲律宾境内且并非公民的个人,而“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居住地位于菲律宾境外且并非公民的个人。外国人可以基于其希望停留的时间长度和性质被认定为居民,尽管现行的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的期限,但BIR曾做出裁定,一个已经在菲律宾停留近两年半左右的外国人,尽管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经营,从所得税的角度看仍然是非居民。非居民外国人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从事贸易或商业的外国人”和“不从事贸易或商业的外国人”。不同类型的外国人在适用的税率上有所差异。
2.3.2.2 征收范围
如前所述,上述主体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2.3.2.3 税率
居民外国人与公民取得的雇佣报酬所得以及商业和专业所得采用的是相同的税率表,均为累进税率,税率跨度从5%-32%。
非居民外国人所适用的税率区分为五种不同的情形:(1)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2)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非居民外国人;(3)受雇于跨国公司地区或区域总部以及区域运营总部的外国人;(4)受雇于境外银行单位的外国人;(5)受雇于石油服务承包商和转包商的外国人。
(1)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
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非居民外国人就其从菲律宾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在缴纳所得税的方式上,应视同个人公民和居民外国人。当非居民外国人来到菲律宾,于任一纳税年度内在菲律宾累计的停留时间超过180天时,就应被视为“在菲律宾从事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
表16 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的非居民外国人
奖金 | |||
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比索的 | 与前表税率相同 | ||
其他奖项(除了菲律宾慈善奖金和乐透彩票) | 20 | ||
特许权使用费 | |||
一般情况 | 20 | ||
书籍、其他文学作品、音乐作品 | 10 | ||
电影和类似作品 | 25 | ||
利息 | |||
一般的利息收入 | 20 | ||
长期存款或投资取得的利息,采用的形式包括:储蓄、共同或个人信托基金、储蓄代替物、投资管理账户,以及根据菲律宾央行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的凭证 | 持有达5年以上 | 免税 | |
不足5年的 | 4年以上,不足5年 | 5 | |
3年以上,不足4年 | 12 | ||
不足3年 | 20 | ||
资本利得 | |||
销售、交换、赎回有担保债券、无担保债权或者其他到期日长达5年以上的债权凭证的所得,或者赎回共同基金份额的所得 | 免税 | ||
由销售、交换、兑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国内公司股份取得的净资本利得,不包括通过证券交易市场销售或处置股票 | 不超过100,000比索 | 5 | |
超过100,000比索 | 10 | ||
销售、交换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位于菲律宾的不动产取得的总销售额或当前公允市场价值(取较高值) | 6 | ||
将不动产销售或处置给政府或者其他政治分区或机关、或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 | 由纳税人选择适用表13的税率或6%的税率 |
(2)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
不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经营的非居民外国人,就其从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全部所得,在各纳税年度内缴纳所得税,各项收入包括:利息、现金或财产形式的股息、租金、工资、薪酬、保费、年金、补偿、报酬、酬金或其他固定或可确定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益、利润、所得及资本利得,按照此类所得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至于取得销售国内企业股权或不动产取得的资本利得,适用与公民和居民外国人相同的规定(即第24节第(C)条和第(D)条)。
(3)受雇于跨国公司地区或区域总部及区域运营总部的外国人
对于受雇于跨国公司在菲律宾境内设立的地区或区域总部以及区域运营总部的外国人,应就其从该总部取得的总收入在各纳税年度里缴纳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酬、年金、补偿、报酬和其他酬金(例如答谢礼和补贴),对于此类所得按照总收入的15%缴纳所得税。同样的税收待遇也适用于受雇于跨国企业并与外国人处于相同地位的菲律宾人。这里所谓的“跨国公司”是指位于亚太地区和其他外国市场的附属企业、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公司或实体。
(4)受雇于境外银行单位的外国人
对于受雇于设立在菲律宾境内的境外银行单位的外国人,应就其从该境外银行单位取得的总收入在各纳税年度里缴纳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酬、年金、补偿、报酬和其他酬金(例如答谢礼和补贴),对于此类所得按照总收入的15%缴纳所得税。同样的税收待遇也适用于受雇于境外银行单位并与外国人处于相同地位的菲律宾人。
(5)受雇于石油服务承包商和转包商的外国人
作为国外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因受雇于在菲律宾境内参与石油作业的外国服务承包商或外国服务转包商而在菲律宾工作,应就其从该承包商或转包商取得的工资、薪酬、年金、补偿、报酬和其他酬金(例如答谢礼和补贴),按照15%的税率在菲律宾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税收待遇也适用于受雇于石油服务承包商和转包商并与外国人处于相同地位的菲律宾人。
本节第(3)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不适用于地区总部(EHQ),区域运营总部(ROHQ),离岸银行业务单位(OBU)或石油服务承包商以及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分包商。但是,目前对合格员工享受优惠税率的现有地区总部、ROHQ、OBU或石油服务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有权继续享受现在和未来合格员工的税率优惠。
2.3.2.4 来源地规则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地规则,规定在《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42节中,这部分内容详见企业所得税章节中。
2.3.2.5 应纳税额计算范例
X先生是菲律宾税法认定的居民外国人,并抚养有两个孩子。2019年度,X先生获得普通薪资3,600,000比索;年终奖500,000比索;200,000比索的股息分配;Z银行向其支付的400,000比索存款利息。此外,X先生还获得每月1,500比索的米饭补助,其社会保障费支付的税率为每月300比索。
表17 2019年度应纳税额计算示范表格式
所得(比索) | 不征税部分 | 应税部分 | |
薪资所得(CompensationIncome) | |||
基本薪资 | 3,600,000 | 3,600,000 | |
年终奖 | 500,000 | 90,000 | 410,000 |
最低减让(DeMinimis)(如米饭补贴) | 18,000 | 18,000 | |
其他所得 | |||
股息所得 | 200,000 | 200,000 | |
利息所得 | 400,000 | 400,000 | |
所得总额 | 4,028,000 | ||
减:社会保障费(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 – | – | 3,600 |
应纳税所得总额 | 4,024,400 | ||
扣减项 | |||
个人免税额 | -50,000 | ||
附加免除项 | -50,000 | ||
应纳税所得净额 | 3,932,400 | ||
应纳税额 | |||
2,000,000 | 490,000 | ||
(4,024,400-2,000,000)×32% | 647,808 | ||
总额 | 1,137,808 | ||
税收减免 | 0 | ||
应纳所得税额 | 1,137,808 |
对菲企业税收和激励机制进行了改革,包括将企业所得税降低5—10个百分点至20%—25%。4月15日,驻菲使馆经商处与菲中资企业协会联合菲贸工部下属投资署及菲驻华使馆贸易投资中心共同举办了线上研讨会,就该法案核心条款进行宣介解读。据悉,该法案是杜特尔特政府综合税收改革计划(CTRP)第二阶段,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率调整。
1、调减税率。追溯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于菲本国企业,若总资产不超过1亿比索(不包括土地),且净应税所得不超过500万比索,企业所得税由30%降低至20%;其他本国(包括外国居民)企业和所有非居民外国企业(对从菲境内取得的应税所得部分征税)税率降至25%。适用于新税法部分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将本会计年度内新税法涵盖的月数乘以该年度企业应税所得,再除以十二。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所有企业的最低企业所得税(MCIT)从2%暂时降至1%;非营利性专有教育机构和医院所得税率从10%暂时降至1%;总销售额或收入未超过免征增值税阈值(三百万比索)的企业,其需缴纳的比例税率由3%降至1%。在一定条件下,国内公司将自国外收到的股息用于对菲再投资的部分可免税等。
2、调增税率。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于区域运营总部(ROHQ)的企业所得税率从10%升至25%。外国公司通过未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出售中获得的资本收益所得税率从5—10%升至15%。离岸银行业务单元(OBU)与非居民进行外币交易获得的收入,以及从对居民的外币贷款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从原来的免税和10%升至25%等。
(二)激励政策。
根据该法案,菲投资署(BOI)负责商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每三年更新一版战略投资优先计划(SIPP),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和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不同程度的财税激励,包括:
1、特定企业激励。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及重要本国企业可获最多长达17年的税收激励,包括4年至7年所得税免税期(ITH),以及在多达10年的特殊企业所得税(SCIT,5%的税率)或扩大税额扣抵中二选一。符合条件的本国企业可获得最多长达12年之奖励措施,包括享有4年至7年ITH,以及5年SCIT或扩大税额扣抵中二选一。为推动乡村发展及创造就业,对投资注册于武装冲突或重大灾后恢复地区的企业额外给予两年附加ITH,对完全搬迁至首都区以外的企业额外给予三年附加ITH。
2、特定项目或活动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直接和专用于特定项目或活动的资本设备、原材料、零配件或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对直接和专用于特定项目或活动的本地采购货物和服务免征进口增值税。
3、医药领域激励。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COVID-19的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备件和原材料的销售及进口免征VAT;从2021年1月1日起,用于治疗癌症、精神疾病、结核病和肾脏疾病的处方药和药品免征VAT。
该法案全文可参见:
https://taxreform.dof.gov.ph/bills/republic-act-no-11534-create-law/ 或https://www.bir.gov.ph/index.php/create.html#train-act
其他相关官方阐释可参见:
相关研讨会材料请见附件:
SIPP Presentation_for CEPA_041521.pdf
CREATE Presentation for CEPA_041521.pdf
Doing Business in the Philippines.pdf
2020-BOI-Investors-Guidebook_compressed.pdf
想了解更多欢迎联系和咨询我们,微信BGC998 电报@WOW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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