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外国投资法》修正案及《公司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菲律宾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等,其中代表处、分公司、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被视为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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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由个人全部出资、独享收益的企业形式,需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可以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至少2名普通合伙人,且均需要由自然人担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其中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
外资占股超过40%的公司被视为外籍公司,否则为菲籍公司。股份公司在设立时至少由2-15名股东发起,每个股东必须至少持有一股;除特殊行业外(金融、保险等),菲籍公司实缴资本不得低于5000比索,全体发起人实缴资本不得低于认缴资本的25%,外籍公司注册资本通常不得低于20万美元;非股份公司不向其成员发行股份,主要是出于慈善、教育或文化等社会公益目的设立。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法律形式,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外资而言,一人有限公司仅适用于允许外商完全参与的行业领域,且需至少提供20万美元的实收资本。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应在公司成立15日内任命公司秘书和财务主管,两者均需为菲律宾公民。
【分公司】
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律宾境内汇入20万美元资本(如涉及先进技术或主要从事出口业务,注册资本要求或略有降低);应由一名菲律宾居民作为代表。
【代表处】
代表母公司在菲律宾境内从事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之类的活动,不在菲律宾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律宾境内汇入3万美元资本;应由一名菲律宾居民作为代表。
【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
根据菲律宾以外的任何法律成立、组建并存续的外国商业实体,只要在亚太地区和其他国外市场拥有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则可申请在菲律宾境内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经营总部。前者业务仅限于充当其在该地区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督、沟通和协调中心,不得从菲境内获取任何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其在菲可能拥有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管理,也不得代表任何公司在菲开展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营销。后者业务范围稍宽,可以从事包括总体管理规划、商务规划协调、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市场规划和产品促销、员工培训和管理、数据处理和交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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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除了宪法中相关规定外,菲律宾与外资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在菲开展业务前,应当首先在相应的菲律宾政府机关进行注册,获得注册证书,并完成商业名称登记。
在SEC的注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投资人在SEC的公司注册系统(CRS)中申请注册账号,并提交系统确认拟用公司名称是否可用。对于股东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申请人必须线下申请;
(2)SEC审核申请;
(3)如果申请批准,申请人可在系统中提交注册所需文件,SEC审核和评估上述文件,如果用“快速”流程,时间为1周。如果批准,SEC发给注册证明。
(4)自2015年4月起,菲律宾央行规定外国直接投资者(FDI)必须在向菲境内实际汇入资金后一年内向菲央行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在DTI的设立登记:在提交商业名称注册申请之前,申请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外国人必须首先向DTI提交相关文件,以获得个人独资注册证(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for Sole Proprietorship,CAEB),CAEB 的申请应在收到完整文件后7天内完成。DTI的地区和省级办事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接受离线或在线申请;初步评估后,相关办事将与外国申请人及其常驻代理人进行面谈(线下或在线)。